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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公证案例
    再婚母亲留遗产儿欲继承起纠纷
    • 作者:管理员 更新时间:2016/5/4 【字号:

    游仙区居民徐某与妻子胥某结婚后,双方未生育子女。2010年10月,胥某因病去世,留下一套200多平方米的房子和两间车库,胥某生前与徐某约定其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。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胥某的儿子阳某某(胥某与前夫所生)就遗嘱继承与继父徐某对簿公堂。记者近日获悉,游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,并依法判决阳某某继承其母财产的所有权。

    双方约定

    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

    “1997年,我母亲胥某与继父徐某登记结婚,双方未生育子女。”阳某某说,母亲去世后,留下一套200多平方米的房子和两间车库,母亲生前与继父签订《夫妻财产约定协议》,并载明:位于某小区建筑面积为239.03平方米的住宅一套、建筑面积28.99平方米的车库二间归胥某所有,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。该协议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。双方还约定胥某财产由胥某儿子阳某某继承。

    母亲去世后,由于继父不配合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,双方引发了遗嘱继承纠纷。为维护合法权益,阳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,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。

    “继子急于过户是想变卖房屋,但继子曾向我书面承诺,让我享有案涉房屋永久使用权。”在法庭上,阳的继父徐某辩称,继子已持有公证处办理的公证遗嘱文书,证明阳某某具有案涉房屋所有权,因此对方请求法院判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,是多余举动。

    法院判决

    遗嘱合法有效继子继承财产

    游仙区法院认为,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相关规定,阳某某提交《夫妻财产约定协议》及相应公证书、案涉房屋、车库的产权证复印件,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其证明力,足以证实案涉房屋、车库系胥某生前个人所有财产,胥某有权进行支配、处分。

    与此同时,胥某生前经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,无证据显示该遗嘱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效力规定的情形,胥某的法定继承人对该公证遗嘱亦无异议,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,阳某某有权依照该遗嘱继承取得胥某财产的所有权。另外,胥某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均明确表示,同意按公证遗嘱进行继承,放弃案涉财产继承权。

    对于阳某某承诺让徐某享有前述继承房屋的永久性使用权,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,建议双方可协商或另行诉讼解决。为此,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:阳某某之母胥某办理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,阳某某继承其母财产的所有权。

    法官说法

    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财产

    “现实生活中,家庭继承纠纷越来越多。”游仙区人民法院法官谌臻介绍说,根据《继承法》第5条的规定:“继承开始后,按照法定继承办理;有遗嘱的,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;有遗赠扶养协议的,按照协议办理。”另外,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,包括:公民的收入;公民的房屋、储蓄和生活用品;公民的林木、牲畜和家禽;公民的文物、图书资料等。依照《物权法》第29条规定:“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,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。”为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

    谌臻表示,老年人的赡养和遗产继承案大都属于家庭内部纠纷,一旦真正诉之法律,即使能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,但也会导致老年人和亲属之间的关系破裂,严重影响以后的家庭生活。因此尽量争取诉前调解或者法庭调解化解矛盾纠纷,实现普法和维权相结合的目的,促进社会和谐稳定。

    来源:绵阳日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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